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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期間單位能否解除合同
在實際生活中,難免會有不良用人單位,認為受傷職工不能再為單位創造價值,就準備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了,那么,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能否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呢?它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下面,小編馬上為您具體介紹。
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但是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總而言之,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單位愿意承擔違約帶來的賠償責任,也就沒有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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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